根据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35号)精神,经研究,现制定“常熟理工学院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报销办法”。
一. 凡是在2006年7月31日前入园(托儿所)的我院在编教职工子女,常熟市按原规定标准收费,我院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 凡是在2006年7月31日后入园(托儿所)的我院在编教职工子女,参照常政办发[2006]35号文件精神,按新规定收费的,按每月200元标准(若低于每月200元,则按实报销),上半年在女方单位、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上下半年各报5个月费用。
三. 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可凭统一收据报销。报销每月不超过120元。
四. 报销办法: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教职工可凭发票(收据)到学院有关部门(托儿所及小班到院卫生所;中班、大班到院工会)报销。
常熟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