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2007]82号
为保障我校教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校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照《常熟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常政发06年23号)、《常熟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常财政06年143号)等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参加常熟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常熟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特制定暂行办法。
一、享受对象与报销办法
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工的18周岁以下的子女。门诊费用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年份逢单时,由男教职工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教职工报销。
二、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教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独生子女原则上补助80%,非独生子女原则上补助60%;当年度上限每人800元。
(二)参照常熟市《常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常政发[2005]43号)和《关于调整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05]42号),《关于做好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05年度医疗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常劳社医06年1号)等文件,我校教职工子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补助之后,按程序报批补助事宜。补助额度为:
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以上到1.5万元的,由单位给予20%之内的救助;
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1.5万元(含)以上到2万元的,由单位给予25%之内的救助;
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到3万元的,由单位给予26%之内的救助;
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的,由单位给予10000元的救助。
三、补助范围
(一)门诊费用
1.药品费用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执行,但不受剂型限制,按上述比例补助。
2.诊疗项目费用执行《常熟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报销范围,按上述比例补助。
(二)住院费用
职工子女享受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的自负部分的金额,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补助,列入自费部分的一律不予补助。
四、以下费用均由个人自费(不计入补助基数)
(一)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门诊诊疗费等;
(三)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牙齿正畸、镶牙等;
(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五)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
(六)各种有价疫苗费及接种费;
(七)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八)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
(九)近视眼矫治术;
(十)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十二)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十三)空调费、婴儿保温箱费、尿布费、牛奶费等;
(十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
(十五)少儿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的项目。
五、报销细则
按规定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父母单位按以下办法报销:
(一)年份逢单时,由男教职工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教职工报销;
(二)夫妻一方为单位职工,一方为现役军人的,由单位一方报销;
(三)丧偶或离婚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四)夫妻一方无工作且无经济收入的,在非报销年度经个人申请可予以适当补助;补助额度不超出正常报销标准的50%;
(五)门诊费用报销时应提供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收费清单;住院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院小结、医药费收据及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六、凡需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者,应按《常熟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外手续,否则医药费用不予补助。
七、职工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三个月内缴费参加常熟市少年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其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补助。
八、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常熟理工学院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