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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7 15:19:35 点击(Read):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及《苏州市户口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卫处负责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单位集体户口的登记工作,办理集体户口的身份证及边境证,协助派出所掌握本单位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向本单位人员进行遵守户口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办理派出所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管理的工作。健全户籍登记管理簿册,要有迁入、迁出、死亡、变更等登记资料。

第二条 集体户口以学校为单位立户。户名:常熟理工学院,住址:常熟市南三环路99号。集体户口的管理,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学校保卫处协助管理。

第三条 集体户口类别

1.居住在学校集体宿舍的在编教职工户口。

2.由外地调来我校工作而暂无固定住所落户的教职工户口。

3.计划内招生的本校全日制在读的学生户口。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四条 可入户人员及必备条件:

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未单独立户的教职工和录取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学生,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苏州市入学新生户口一律不迁,其他地区根据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接收工作。

(二)入学新生的有效证件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三)新来校工作的教职工的有效证件为:学校人事处证明、报到证复印件和户口迁移证。

(四)其他应当入户或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有变动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户口性质等内容必须齐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或报到证)上姓名相一致,身份证编号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更改应在改动处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具体注明省(市)、县(市)。

(三)凡年满十六周岁必须由当地派出所编写身份证编号,否则不予入户。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应具有:所在省份的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专用章、空白章、标明户口迁移证持有人户籍性质的章。

第六条 入户程序:

(一)新生到校后1个月之内,学生需要递交户口迁移证和本人1寸近照1张(递交时务必在户口迁移证背面用铅笔或圆珠笔注明本人身高、学号、班级,家长姓名、称呼、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先以班级为单位统一上交到其学院辅导员处,收齐后由学院辅导员统一上交到保卫处。

(二)其他人员持规定证件直接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丢失户口迁移证的,可由我校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后,给予登记入户。

第八条 学生及教职工拿到户口迁移证后,需认真校对,若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项目,请到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更正。学生就读期间,学校不负责更改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中各项目内容。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九条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一)毕业生户口迁出。保卫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派遣方案,集中时间,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各学院负责发放到个人。

(二)在校生出国、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户口迁出。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户口迁出,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者,保卫处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户口强制迁回生源地,户口迁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户口所有人承担。

(三)集体户口教职工的户口迁出。教职工因工作调动其户口凭人事处证明以及接收单位所在派出所签发的同意入户证明迁往其调动单位。

(四)教职工申请单独立户。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在拥有自己的住房并具备落户条件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将户口迁出学校。

第十条 户口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分配方案及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基本原则是:

(一)有报到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往报到单位所在的市、县。

(二)无报到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回其原籍;如需暂时将户口保留的,必须在毕业前二个月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并签订《毕业生户口托管协议》,否则不予保留,户口托管期限最长为两年。托管期内,学校保卫处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户口,托管期满,学生必须按协议时间将户口迁出。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户口迁移证上迁往地址的,必须持新地址的报到证,向保卫处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凡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后到辖区派出所换新迁移证;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到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个人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辖区派出所审批后可以补发新迁移证。

第四章 户口管理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平时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先到所在单位(部门)开具证明(证明上应写清出具户籍证明的理由),由保卫处审核后到辖区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

第十四条 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生户口在校托管期间,不受理除就业以外的任何与户口有关的事宜(如出具结婚、生育、贷款、购房、购车、开办公司、开户、担保等证明)。

第十六条 集体户口簿为户籍关系的法律凭证文书,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查阅非本人户口信息。

第十七条 因遗失、损坏、变更身份证登记内容及有效期满等原因需要办理身份证者,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证明,在保卫处盖章后,自行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被捕:按公安、司法机关通知办理。

(三)死亡:在丧事办理前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四)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五)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六)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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